总 则
第一条 实训场室是实践教学、学生技能训练和科研的重要场所,除实训指导教师和参训学生外,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。
第二条 建立校、系、实训室三级安全责任体系,建立各实训室日常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责任人,强化实训室安全情况检查与反馈。
第三条 实训场室开放计划由实训中心依据教务处、各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统一安排。计划外需要使用实训室时,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第四条 实训设备不得“公物私用”,任何人不得用学校实训设备做与教学与科研(审批立项项目)无关的事情。
第五条 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操作规程,爱护实训设备,节约资源;妥善保管使用工具、量具,若有损坏或丢失者,视情节按价赔偿。
第六条 实训场室仪器设备,由专人保管维护,登记建帐,实训仪器设备要保持帐、物相符。放置必须合乎要求,整洁有序,便于检查使用;注意防尘、防潮、防震、防冻。
第七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(包括主机、附件、说明书)工具等一般不得外借,如需借用,需经实训中心负责人批准。
第八条 实训场室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地点,仪器设备的转运、改变使用场所需要履行相应审批手续。
第九条 各系部负责专业实训场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,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、借用、领用和维护保养制度。
第十条 学生入校后要进行实训安全知识学习,参加实训安全考试,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方可参与实训学习。
第十一条 实训场室要保持安静和卫生,严禁在实训室内吸烟、吃东西、随地吐痰、大声喧哗、打闹和进行与实训无关的其它活动。
实训中心
2023年4月3日修订